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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务公开
11371500MB2862819G/2025-45791423
聊行审字〔2025〕12号
2025-05-06
2025-05-06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有效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行审字〔2025〕12 号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部),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公积金管理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各金融监管支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53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及省、市有关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一件事”的部署要求,市行政审批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制定了《聊城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05月0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53号)和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市监注字202555要求,进一步优化全市经营主体结构,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实现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相关手续“一件事”联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托省级政务服务集成化平台,坚持“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分类培育、科学推进”原则,根据个体工商户行业特点、规模大小、转型意愿等,分类施策,有序推进,支持聊城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通过部门间业务协同、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提高部门间信息核验、变更登记等环节的透明度和便捷性,推动实现高效办成“个转企”一件事集成服务,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体验感和获得感。  

二、事项范畴

申请个转企所需办理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变更登记、清税信息核验、企业印章刻制、基本账户开立或账户信息变更预约、社会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市场监管领域的许可事项保留等事项整合为“一件事”,按照“一窗受理、一网申报、并联审批”模式办理。

三、基本原则

(一)主体自愿。积极引导和扶持“个转企”,广泛宣传“个转企”比较优势、扶持政策等,调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积极性。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注重激发其内在动力,确保转型主体受益。

(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科学推进,结合各县区产业特点、区位优势和主体自身情况,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且对“个转企”存有顾虑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引导和扶持,对规模较小、潜力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培育。

(三)依法规范。依法处置转型升级工作中涉及的各种问题,依法办理“个转企”各类审批手续,优化服务流程,做好转前、转中、转后服务保障,切实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实施。

四、改革任务

(一)实施“一窗受理”。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统筹窗口设置,按照“一件事”办理标准,通过业务梳理、流程再造,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一件事”涉及的关联事项集中受理、“一站式”办理,积极开展“个转企”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及帮代办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指南、提供示范文本。公安、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银行等部门(单位)协同提供法规政策、业务办理、审批流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高个转企“一件事”办理效率,实现“个转企”登记业务“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聊城市分行)

(二)推行“一网通办”。线上依托山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一件事”专区,实现行政审批、公安、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银行等部门间数据共享。申请人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可自主选择是否同步办理公积金、银行等相关事项。登记机关在线完成审核后,将变更结果信息同步推送至公安、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银行等部门,推动“个转企”登记申请“一次提交、一网通办、一次办好”。(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聊城市分行)

(三)简化登记流程。将“个转企”登记程序由注销个体工商户、新开办企业两个流程调整为“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为企业”一个流程,并通过全程电子化和线上实名验证方式提高办理效率。允许“个转企”后的企业沿用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成立日期。同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转企后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且身份证明等材料仍在有效期限内的,申请人无须重复提交相关材料。将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合并保存至转型后企业档案,确保经营主体的延续性和“一户一档”规范完整。(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规范登记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办理“个转企”业务前,需先行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向税务部门申请清税信息核验,核验通过后方能同步提交“个转企”变更申请。税务部门收到变更信息后,按照纳税人需求办理发票事宜。人民银行负责统筹指导辖区内商业银行为转型后企业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或信息变更预约,原征信记录继续有效。鼓励金融机构为转型企业账户撤销、变更和开立等业务开辟“绿色通道”。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对拟转企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做出负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民银行聊城市分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实施分类办理。转型后企业持登记机关出具的《转型升级信息》办理社保、医保、公积金、印章刻制等事项时,相关部门应为其办理手续提供便利。对于转企前的个体工商户未办理过社保、医保、公积金、印章刻制等相关业务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为转型后企业新办理相关业务。对于转企前的个体工商户办理过社保、医保等相关业务的,相关部门应按变更的方式为转型后的企业办理相关业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聊城市分行)

(六)优化许可审批。原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工业产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经营、气瓶充装、成品油零售等行政许可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实质性审批条件未发生变化,且原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限内的,转型后企业可以作为该项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的变更手续,或签署延续使用意见。监管部门应多举措强化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局)
    (七)强化政策帮扶。实施分类精准培育,探索建立“个转企”培育库。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依法转移至转型后企业名下,市场监管部门为“个转企”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转让、变更、续展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减免“个转企”资产转移费用,对转型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1231日。对转型后符合吸纳重点就业群体等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就业创业补贴。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实施告知承诺制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转型后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现金流等特点,创新信贷产品,细化服务模式,更好满足转型后企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人民银行聊城市分行、聊城金融监管分局)

(八)拓展适用范围。本方案相关措施可拓展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成立日期可以不变、许可证件可以变更或延续、税务相关事项及社保医保公积金银行账户等可以进行变更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符合经营主体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保留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聊城市分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责任,深刻认识“个转企”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培育发展。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做好改革的牵头工作,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协同做好转前、转中、转后各项服务保障,推动“个转企”工作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二)深化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任务,着力推动“个转企”办理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成本,确保改革工作衔接顺畅、推进有序。对有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开展帮扶、引导、培育工作,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个转企”工作的宣传推介和政策解读,进一步提升政策的知晓度,深入报道“个转企”先进典型案例,为改革推进营造浓厚氛围,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的意愿和主动性。

 

附件: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服务指南

3.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承诺书(试行)

4.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法律责任提示

    

 

 

 

 

 

 

 

 

附件1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申请表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名  称


住所/经营场所

山东省       县(区)    乡(街道)      村(路/社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

□长期   □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及出资情况

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名称/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信息

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产生

方式

性别

职务



















财务负责人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络员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公章刻制

是否申领免费印章:□是   □否

发票申领

是否申领发票:□是   □否

银行开户或信息变更预约

意向

银行名称


企业实际控制人


证件号码


行业分类


社会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

业务类型

社会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  社会保险单位参保信息变更

参保类型

□企业养老  □工伤  □失业

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

业务类型

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  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变更

参保类型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业务类型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采集信息

单位设立日期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单位隶属关系                

单位性质                          单位发薪日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联系方式              

经办人证件类型                    经办人证件号码              

单位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比例                

相关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

□仅销售食品预包装备案    □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          □气瓶充装

其他事项

□知识产权   

声明:

本企业自愿选择“个转企”服务,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并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2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

服务指南

一、“一件事”名称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

二、适用范围

“个转企”是指聊城市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利用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将经营主体类型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三、涉及办理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变更登记;

(二)清税信息核验

(三)企业印章刻制;

(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或账户信息变更预约

(五)社会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

(六)医疗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

(七)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

(八)市场监管领域的许可事项保留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53号)

五、实施机构

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公安、人社、医保、人行、税务公积金等部门联办

六、法定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七、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不含纸质档案和办理结果邮寄时间)

八、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

九、结果样本

file:///C:/Users/Administrator/AppData/Local/Temp/ksohtml5340/wps1.jpg 

十、申请材料

(以转型为有限公司为例)

事项名称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

类型

材料

形式

材料

份数

填报须知

转型为有限公司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申请表

系统生成或“一窗通”网站下载

原件

纸质或电子

1

 

填写准确、清晰、完整,内容真实。

公司章程

系统生成或申请人自制

原件

纸质或电子

1

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系统生成或申请人自制

原件

纸质或电子

1

依据公司章程,由股东、董事会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签署。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系统生成或申请人自制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或电子

1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清税证明

税务部门

原件

纸质或电子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批准机关

复印件

纸质或电子

1

通过数据共享可免于提交

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纸质

1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市场监管领域的有关许可证件


原件

纸质

1

市场监管领域的许可事项需要保留的提供许可证件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承诺书

申请人自制

原件

纸质或电子

1

填写准确、清晰、完整,内容真实。

 

 

 

 

 

 

 

 

 

 

十一、办理流程

file:///C:/Users/Administrator/AppData/Local/Temp/ksohtml5340/wps2.png 

十二、办理形式

(一)线上办理:

方式一:申请人登录“爱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点击主页面“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选择企业“一件事”--“企业变更”--“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

方式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http://218.57.139.23:10010/psout/)--“开办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

(二)线下办理:

申请人携带纸质申请材料到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十三、办理地点

全市政务服务中心。

十四、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布为准。

十五、咨询电话

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布。

十六、监督投诉电话

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布。

十七、事项类型

联办事项。

十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十九、快递物流

结果材料提供免费物流快递。

 

 


附件3

山东省个体工商户

转型为企业登记承诺书(试行)

                     (名称/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知晓并确认以下内容:

1.经营者已知晓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关于债权债务和市场主体登记监管的有关规定。

2.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时,该个体工商户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等情形;不存在未执行完毕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未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情形。

3.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前,该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缴纳的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如存在上述情形,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登记前,无债权债务或已经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和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力。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承诺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经营者签字:                                  

注: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均须签字。

附件4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法律责任提示

一、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设立条件申请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四、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五、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六、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七、买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行为涉嫌犯罪,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八、个体工商户在办理“个转企”业务前,应当履行上一年度年报填报义务。未报送上一年度年报的,将无法进行补报。

九、个体工商户办理转型登记前,应当全面梳理个体工商户名下的各类行政许可、银行贷款、委托代办业务、税费减免、优补政策等相关事项,向相关部门咨询后审慎办理,避免因主体类型变化导致相关经营业务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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