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行审字〔2020〕14号 关于切实做好水行政许可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9-16 14: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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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链接:关于《关于切实做好水行政许可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水利局,市属开发区农办:

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防范在水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中出现程序不规范、论证不严谨、审批不严格以及同监管部门脱节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审管互动,便于事中事后监管以取水许可为例,现将进一步严格水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一)明确取水许可受理规程

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单位再生水等退排水的,应当按照《山东省水资源条例》有关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取水的单位个人申请取水时,应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送审稿)(以下称论证报告),审批机关不再单独受理、审批论证报告。在受理申请人取水申请时,对其提交的论证报告一并进行审查,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严把论证报告审查关

论证报告可由申请人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各县(市、区)在受理取水申请后,应于法定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完成论证报告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各县(市、区)要严把严控论证报告审查关,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取水水源、退水方式等选取审查专家,切实发挥论证报告编制的作用,严禁审查走形式、走过场。水源选取应按照科学配置地表水,积极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将再生水、雨洪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的原则。论证报告内容深度和质量应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主要结论应客观准确,水资源节约保护措施合理可行,申请人对论证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严格规范取水工程设施验收和发证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人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各县(市、区)应当根据审定的论证报告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各县(市、区)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并通过水利部取水许可登记系统打印输出证件。

严格取水许可审批

一是规范取水申请审批文件。审定的论证报告论证报告技术审查意见是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论证报告未通过技术审查的,不得批准取水申请决定批准的应当签发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论证报告技术审查主要结论应纳入取水许可审批文件。二是严格执行取水许可限批禁批对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用水;对用水总量接近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用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在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各县(市、区)一律不予批准。三是扎实开展节水评价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对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应在取水许可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将用水合理性分析等内容强化为节水评价章节。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时,应形成节水评价是否通过审查的明确意见,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不予通过技术审查。四是加快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积极开展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及相关行业专项规划等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充分发挥规划水资源论证的作用,切实将“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规划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及结论要作为相关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五是积极做好农业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要求,科学核定农业取水许可水量,积极推进农业取水许可审批工作,保障农业用水权益。

二、切实加强取水许可事后监管

(一)全面落实取用水监测计量工作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水利部34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加强对取用水计量的监督管理,确保辖区内各类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计量设施质量合格、安装到位、运行正常。对于年许可取用地表水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设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并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二)规范核定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

各县(市、区)要根据《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山东省非农业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取用水实际取水量的核定工作,确保核定的取用水量规范合理。取用水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取用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应当按照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参考历史平均取水量核定取用水量。

(三)强化计划用水管理

各县(市、区)要按照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1月31日前核定下达取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各取用水户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水,超计划用水的,按照《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税。对于超取水许可用水的,执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税的基础上,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建立完善取用水监管台账

各县(市、区)要按照“水利行业强监管”的要求,加强对取用水户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取用水管理台账,将取用水户的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计划用水下达文件、取用水量核定文件及日常监督检查资料等进行归档管理,并结合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对台账资料进行更新完善。

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的关键措施。取水许可规范化管理达标率已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2020年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各县(市、区)审批部门和水利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取水许可审批与监管工作,切实做到取水许可依法审批、监管到位,确保实现全市取水许可规范化管理。

另外,各县(市、区)要严格做好取水许可以外的其他水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实施层级,认真梳理并认领《山东省水利系统权责清单》中本级行使的水行政许可事项。对于认领水行政许可事项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流程再造,严格贯彻落实,务必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流程办理,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三、积极做好水行政许可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各县(市、区)审批部门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中的有效衔接,及时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对上级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等建立共享机制,对日常审批和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定期沟通协调,构建起审批权、监管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的良性运行机制。

(一)建立水行政许可审批事前衔接机制

各县(市、区)审批部门自收到有关许可事项申请后,如发现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等涉水违法情形的,应及时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告知具有行政处罚决定权、行政强制职能的部门,同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就是否受理、是否组织专家评审、是否存在明显不予许可情形等及时征求水利部门意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等法律法规及部门权责清单有关规定,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监管部门处罚情形,若涉及限期补办有关手续的,审批部门将依据监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行政处理意见进行补办。

(二)建立水行政许可审批事中衔接机制

各县(市、区)审批部门组织查看现场、专家评审、取水工程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应邀请水利部门从事事后监管的人员参加,参加人员要立足部门职责,结合实际并从事中事后监管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合法、合理的监管意见,评审专家和审批部门应当采纳。

(三)建立水行政许可审批事后与监管衔接机制

各县(市、区)审批部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及时将决定文件、专家评审意见、论证报告等及时推送水利部门,使水利部门全面了解项目具体情况,便于开展事后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告知审批部门。

最后,各县(市、区)审批局应积极与水利局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会商制度、联络员制度等多种形式,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及时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到审批与监管“无缝对接”,实现提高审批质量和监管水平的双赢。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聊城市水利局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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