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解读:关于《关于切实做好水行政许可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时间:2020-10-09 15: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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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件链接:关于切实做好水行政许可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聊行审字〔2020〕14号 )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机构改革完成后,各县(市、区)普遍成立了行政审批服务局,水行政许可职能大多划转审批局行使,水利局负责审批后监管工作。为进一步明确水利局和行政审批服务局许可监管和审批职责,加强工作衔接,确保依法审批、监管到位以取水许可为例,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定该通知。

二、文件解读

(一)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审批制度。

明确取水许可受理规程。申请取水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取水时,应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送审稿),审批机关不再单独受理、审批论证报告。

严把论证报告审查关。论证报告编制可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审查阶段,审批人员需在法定工作日内限期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完成论证报告的技术审查,审批单位应以报告审查质量作为出发点,应在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取水水源、取退水方式等择优选取技术专家,专家应当符合有关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专家结论应当客观准确,水资源节约保护措施合理可行,申请人应当对论证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严格规范取水工程设施验收和发证。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单位或个人不得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须开工建设,未开工建设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应当根据审定的报告、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应当通过水利部取水许可登记系统打印输出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用水;对用水总量接近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用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在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对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应在取水许可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将用水合理性分析等内容强化为节水评价章节。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时,应形成节水评价是否通过审查的明确意见,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不予通过;积极推进农业取水许可审批工作,科学核定农业取水许可水量,保障农业用水权益。

(二)积极做好水行政许可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中的有效衔接。

建立水行政许可审批事前衔接机制。审批部门自收到有关许可事项申请后,如发现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等涉水违法情形的,应及时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告知具有行政处罚决定权、行政强制职能的部门,同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就是否受理、是否组织专家评审、是否存在明显不予许可情形等及时征求水利部门意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等法律法规及部门权责清单有关规定,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监管部门处罚情形,若涉及限期补办有关手续的,审批部门将依据监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行政处理意见进行补办。

建立水行政许可审批事中衔接机制。审批部门组织查看现场、专家评审、取水工程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应邀请水利部门从事事后监管的人员参加,参加人员要立足部门职责,结合实际并从事中事后监管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合法、合理的监管意见,评审专家和审批部门应当采纳。

建立水行政许可审批事后与监管衔接机制。审批部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及时将决定文件、专家评审意见、论证报告等及时推送水利部门,使水利部门全面了解项目具体情况,便于开展事后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告知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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