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聊城市水上交通及客运项目(聊城兴华路跨徒骇河桥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字号:
大 中 小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机关于2020年9月15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审查聊城市水上交通及客运项目(聊城兴华路跨徒骇河桥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函。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本机关组织专家对聊城市水上交通及客运项目(聊城兴华路跨徒骇河桥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了审查,现场征求各参会单位代表意见后形成了评审意见(见附件)。
经研究,同意该工程跨徒骇河项目建设和评审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决定出具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应按照《评价及专项设计》要求,做好防治与补救措施。
你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持本决定书、《评价及专项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等相关资料,报送至负责建设项目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查批准手续,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责任。
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涉及影响防洪安全的工程施工原则上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若确需跨汛期施工的,你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制定安全度汛方案,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切实落实可靠的保障措施,确保桥梁建设和河道行洪安全。
你单位应根据建设方案分析成果及行洪断面设计,复核桥墩墩台、基底埋深等有关设计指标,确保桥梁安全。
你单位在桥梁涉河工程施工期间,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严格按照决定书和施工许可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服从防洪和河道管理的要求。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拆除河道内的施工道路、围堰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保护范围以外,如有水利工程设施损坏,须按原标准恢复,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你单位在桥梁竣工验收时应通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有关竣工资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你单位在工程施工期及建成后,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你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妥善解决。
该工程建成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单位(或运营单位)应无条件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本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你单位应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聊城兴华路跨徒骇河桥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10月19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