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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降低经营主体创业制度性成本,解决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因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复杂、标准不一带来的难题,制定本方案。重点聚焦产权清晰、集中管理的各类园区、市场、楼宇等场所,推行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备案制度,简化后续入驻经营主体登记手续。
二、决策依据
本方案主要依据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旨在通过地方实践探索,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
三、主要目的
核心目标是简化登记材料、提升登记效率、规范登记标准。通过建立场所管理方集中备案机制,将繁杂的产权证明环节前置化、集中化处理,后续在该备案场所注册的经营主体,仅需提供与场所管理方的租赁或使用证明即可完成住所登记,大幅减轻企业群众办事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四、重要举措
(一)建立“权属备案”机制。针对创业园区、产业园区、大型商超、写字楼、市场等9类集中管理场所,由其管理方向行政审批部门统一提交权属证明进行备案,备案成功即纳入《权属备案名录》。
(二)推行“租赁登记”简易办。在已备案场所内申请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公司、个体户等),办理登记时仅需提交与场所管理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无需再重复提交复杂的产权证明文件,实现“一纸合同办登记”。
(三)明确责任分工与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备案审核及名录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将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主体列入异常名录;场所管理方需确保提供材料真实,并承担对入驻企业的管理责任,防范虚假注册。
五、本级政策措施特点
(一)创新性探索。该方案是地方层面对住所登记便利化的创新实践,核心在于“权属集中备案,入驻简易登记”的双轨模式。
(二)聚焦特定场景。精准锁定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集中式经营场所(9类)作为改革先行区,更具可操作性和风险可控性。
(三)统一备案流程。 明确了备案申请材料、流程及备案结果(发放《备案通知书》),确保操作规范透明。
(四)强化管理方责任。特别强调场所管理方在备案材料真实性、入驻企业管理及防范虚假注册方面的责任,并需签署包含多项承诺的备案申请表,确保改革红利不被滥用,建立“放管结合”的闭环。
六、关键词解释
1.“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备案”:指特定场所(如产业园区、大型商场等)的管理方,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该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进行集中备案登记的过程。备案成功后,该场所即被纳入《权属备案名录》。
2.“权属备案+租赁登记”简易办理:指在已通过权属备案的场所内,企业或个体户等经营主体申请注册登记时,无需再提供复杂的房产证明,仅需提交与该场所管理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即可满足登记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的要求,有效简化入驻主体的登记手续。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科室:市场准入审批科
联系人:杨琳媛
咨询方式:0635-8902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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