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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备案+租赁登记” 简易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务公开
11371500MB2862819G/2025-45791452
聊行审字〔2025〕14号
2025-05-15
2025-05-15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有效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备案+租赁登记” 简易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行审字〔2025〕14 号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部),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

为推动聊城市辖区内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放宽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聊城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备案+租赁登记”简易办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权属备案+租赁登记”简易办理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推动聊城市辖区内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放宽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材料,统一规范标准,推进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更加便捷,促进经营主体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二、备案机制

(一)适用情形

聊城市辖区范围内产权清晰、集中管理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产业园区、大型商超、写字楼宇、高层工业楼宇、农贸市场、大型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场所,实行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备案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为经营主体办公服务、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申请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备案上述场所的管理方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内。在已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备案的地址上申请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申请人只需提交与备案地址管理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即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

(二)适用主体类型

本方案适用的经营主体登记类型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

1.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相关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权属备案对在已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备案的地址上申请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依法依规进行审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部),高唐县市场监管局

2.负责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经营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

3.负责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产业园区、大型商超、写字楼宇、高层工业楼宇、农贸市场、大型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的管理和权属备案政策的宣传引导。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部),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

(二)推进工作落实

各责任单位按照部门管理职加强与相关住所(经营场所)管理方的联系,引导有需求并且符合条件的管理方按照相关要求向行政审批部门提报场地权属证明材料。备案地管理方履行对入驻企业的管理责任,确保企业登记材料的真实性,防范虚假注册、恶意注册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登记注册的行为,确保备案登记地发挥优势效应。

行政审批部门对收取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备案,编制《聊城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备案名录》并定期推送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确保及时纳入监管

(三)做好推广应用

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备案制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不断释放改革红利。及时总结、梳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做法,逐步完善工作方案,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

 

 

附件:1.聊城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备案+租赁登记”简易办理指南

2.聊城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备案申请表

3.备案通知书


附件1

 

聊城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备案+租赁登记”简易办理指南

 

一、申请材料

1.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备案申请表

2.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

3.备案管理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备案管理方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备案管理方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备案管理方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备案管理方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备案管理方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备案流程

1.材料提交申请人到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局企业开办/商事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办理。  

2.材料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备案必要时组织现场踏勘。

3.发放《备案通知书》:经审核,符合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备案条件的,纳入《聊城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备案名录》,并发放《备案通知书》。

三、注册登记

在已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备案的地址上申请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申请人只需提交与备案地址管理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即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

 

 

 

 

 

 

 

 

 

 

 

 

 

 

 

附件2

聊城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备案申请表

房产管理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

详细地址

山东省               区(县)                 街道(乡、镇)              路(村、社                           

可登记

房屋及面积

     (具体房间编号(可附页):                       

     平方米

 

 

房屋权属及法定用途

所有权人姓名/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产权证件名称:                     编号:

□自用

□租赁  

□转租

□工业或商用  □席位  商务  秘书 

集中办公区  其他

 

房产管理方作出如下承诺:

     1.房产管理承诺,已取得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通过租赁或转租方式获得使用权的,承诺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与填报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2.房产管理承诺,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或危险的建筑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建筑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

    3.房产管理承诺,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各级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房产管理承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房产管理方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涉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以下简称:住改商)的有关规定,并承诺,如本住所(经营场所)是住改商的,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获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6.房产管理承诺,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房产管理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附件3

 

备案通知书

**行审)权属备字〔   〕第      

 

XXXX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位于聊城XX区XXX路XX号场所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备案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备案。

 

 

 

 

                            XXX行政审批服务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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