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构建我市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聊城市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聊建字〔2024〕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优化规划许可与施工许可办理流程的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优化规划许可与施工许可办理流程的
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支持构建我市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聊城市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聊建字〔2024〕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建设审批手续的办理。
二、优化审批流程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纳50%出让价款的,可凭出让合同、勘测定界图、交地确认书代替用地批准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行政审批部门应对下列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在许可证书上注明土地有关情况:
对于采取“先登记后出让”的土地,可提供勘测定界图等资料后办理;对于未采取“先登记后出让”的土地,用地边界需经四邻签字确认,且勘测定界图经由资规部门认定,确保土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注明受让人如不能按合同约定将价款支付到位导致出让合同解除的,出让人将无偿收回土地、没收合同竞买保证金等。
(三)因项目土地尚未取得,工程施工合同需采用格式条款注明在项目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前,该建设工程不得折价、拍卖,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
三、加强预售和抵押管理
对于适用本细则,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缴纳完成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前,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不得将土地、在建工程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抵押,且不得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
住建等部门应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私自预售,使用违规预售资金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严格落实本文件规定,在项目缴纳完成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前,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抵押等相关登记业务。
四、违约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导致出让合同解除的,根据合同出让人收回土地、没收合同竞买保证金,地上建筑物无偿收归出让人所有,审批部门按规定注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其他事宜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开发建设的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建设审批手续办理告知承诺书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我单位已经知晓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合下发的《关于优化规划许可与施工许可办理流程的实施细则(试行)》,我单位决定选择采用容缺土地不动产权证书证,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办理
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承诺如下:
1.我单位所填写的内容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准确。
2.所提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详细性规划、规划条件及国家、省市建筑规范的要求,无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我单位已缴纳50%土地出让价款,并承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及时缴纳完成剩余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不动产手续。如不能按合同约定将价款支付到位导致出让合同解除的,自愿同意政府有关部门按约定收回土地、没收合同竞买保证金,且地上建筑物跟随土地无偿收归政府所有。同意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注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我单位承诺在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前,不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也绝无违规私下预售情形,绝无使用违规收取预售资金缴纳土地出让金情形,并自觉主动接受住建等部门监管。
5.因项目尚未取得土地,我单位在施工合同中使用格式条款注明,该建设工程不得折价、拍卖,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关于折价、拍卖的规定。
特此承诺,并严格落实,如有违反,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单位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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