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高浓氯化氢废气经“三级降膜吸收”预处理后与有机废气送新建“碱洗+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2024修改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等相关要求。 危废库废气及四效蒸发废气依托现有RTO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等相关要求。 污水处理站废气依托现有二级碱洗+生物喷淋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等相关要求。 无组织废气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2024修改单等相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水治理措施 项目中和后的碱洗塔废水送高盐废水预处理装置(四效蒸发装置)除盐后和低盐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的废水排入阳谷县瀚海水处理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 (三)优化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风机、压滤机及各种机泵等,须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震、隔音等降噪措施并安装噪声源环保标识牌,确保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釜底残液、压滤废渣、废包装物、污泥、四效蒸发废盐、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须有专人收集、管理并送有资质单位处理,收集和储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立台账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你公司须确保所有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对本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须按危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该项目主要危险源为原料、产品、污染物等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伴生的有毒物质。你公司须按照《报告书》要求针对危险源制定详细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县分局备案,与市、县两级政府及园区应急预案形成联动并定期演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依托现有厂区一座容积为2800m3事故水池,可满足要求,配备的应急物资、设备、事故水池等,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你公司须做好事故水导排系统,加强防范,确保事故消防水不出厂区。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字〔2023〕61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施和项目管理的通知》(鲁环便函〔2023〕1015号)等文件要求,你单位须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 (六)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 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生产装置区、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罐区、固废贮存区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七)根据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该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须严格控制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0.077t/a范围内。 (八)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严格落实“清洁生产”的相关要求。 (九)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规范和环境管理要求等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执行新规定有明确要求的,按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