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行政审批局工作实际,现制定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二、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形式,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三、主动公开的范围。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时限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
五、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本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在出台重要政策法规、筹办重要活动、会议时,做到业务工作与信息发布同步进行。
六、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局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七、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局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制度处理。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