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政策知多少(第四期)
时间:2024-05-15 08: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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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是否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答: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人可以担任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也可同时兼任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担任。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2.社会团体负责人有无任职年龄限制?

答: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民社发〔1998〕13号)规定,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66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规定,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鲁民【2023】53号)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行业协会商会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社会团体负责人属于退(离)休领导干部的,应当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关于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等规定。

3.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是否可以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答: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因此,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无法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期间,被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章程规定取消其负责人职务。

4.社会团体届中理事调整有何规定?

答: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规定,理事选举和罢免为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常务理事可由理事会选举和罢免。因此,届中调整理事需由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届中调整常务理事,可以召开理事会。需要提示的是,如果是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办发〔2021〕22号)明确规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鲁民【2023】53号)第四十四条 社会团体届中增补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其得票数超过到会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方能当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5.同一住所可以登记两个社会团体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有固定的住所。可见,住所是社会团体的主要办公场所,属于社会团体的法定登记事项,不同社会团体不得将同一住所作为法人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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