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一问一答|合规开票相关热点问答,请查收!
时间:2025-12-04 08: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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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家声称消费金额没有达到开票标准,以此为由拒开发票,这合理吗?

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收到了开具品名和实际销售商品不同的发票,可以拒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此类发票不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企业取得的不合规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商品参与满减活动等优惠,发票要怎么开才合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5.有同行朋友说他公司发票不够用了,想找我借发票,这样可以吗?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6.如果商家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将面临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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