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公证普法】如何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
时间:2025-11-07 15: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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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中老人去世后遗留有房产、存款等遗产,子女们协商好遗产归属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却被告知需要办理继承公证,否则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那么,房产继承公证是什么?为什么要办理继承公证?该如何理?

一、什么是继承公证?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权是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的继承权利。继承公证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二、为什么要办理继承公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他继承人情况:

代位继承人: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根据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遗产的继承对于继承人范围、顺序具有严格规定,作为国家证明机关,公证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以专业的法律素养,核查继承人范围、审查是否存在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特殊情况,来保证遗产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法定继承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境外人士除外】。

(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如《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户籍注销证明》)。

(四)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档案、《干部(职工)履历表》、单位证明、公证书等)。

(五)财产权利凭证(不动产产权证明、存单(折)、车辆登记证、购房合同等)。

(六)如继承人无法亲自到场表示放弃继承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愿意继承但不能亲自申办继承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委托书,在委托书中明确表示要求继承且在法定期限内。

(七)继承人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交能力限制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监护人拥有监护权的资格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八)如涉及需要证人到场的,证人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原件。

(九)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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