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促进就业扶持政策
1.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聊城市职业技能培训专业补贴标准及补贴课时》执行。
适用对象:各类企业。六类人员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咨询电话:(0635)8288392
2.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离校2年内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年度内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单位,年度内所有完成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不含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适用对象:提供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
咨询电话:(0635)2189062
3.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内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且审核时相关人员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适用对象:符合政策条件的参保企业
咨询电话:(0635)2189650
4.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的部分。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社会组织
咨询电话:(0635)2189062
5.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适用对象: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
咨询电话:(0635)8287853
6.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家政服务机构为16至60周岁从业人员(不含管理人员),从保险机构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缴纳保费标准不足100元的,据实全额补贴。
适用对象:家政服务机构、从事家政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咨询电话:(0635)8288568
7.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适用对象:各类企业
咨询电话:(0635)8288568
重点群体就业扶持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咨询电话:(0635)8287853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年度给予一定数额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适用对象:离校2年内,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实现灵活就业的聊城市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咨询电话:(0635)2189062
3.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对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公益性岗位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同一人员的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城镇公益性岗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适用对象:①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允许将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②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允许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未就业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允许县(市、区)适当放宽年龄条件,但在岗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超过65周岁人员,劳务协议实行一年一签。
咨询电话:(0635)8287853
4.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按照“以资金定人员”的原则,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及其他用于职业培训的资金,严格按照相应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人员范围、补贴频次、补贴标准执行。①就业补助资金。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4〕56号)规定开展的六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等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其规定执行。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和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第一条执行。
适用对象:六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符合项目制培训条件人员
咨询电话:(0635)8288392
5.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内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适用对象:六类人员
咨询电话:(0635)8288392
6.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内容:企业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持发证日期在12个月以内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要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可查询到),向参保地或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其中企业在职职工必须满足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取得技能类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不能超过3次,与职业培训补贴不可同时享受,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适用对象:企业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咨询电话:(0635)2189650
7.失业保险金政策
政策内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标准和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领取期限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具体规定如下: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只有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且缴纳时间为12-17个月,核定1个月失业保险金。
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咨询电话:(0635)2189243
8.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内容: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类、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毕业学年求职,可申请600元-10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
适用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孤儿毕业生;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
咨询电话:(0635)2189062
创业扶持政策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贷款最高额度为40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适用对象: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其中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脱贫人口;小微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咨询电话:(0635)8288789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适用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咨询电话:(0635)8288789
3.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创办小微企业的须在所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年,给予标准为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须自主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给予标准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只能领取一次。
适用对象: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
咨询电话:(0635)8213566
4.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适用对象: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咨询电话:(0635)8288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