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政策解读
时间:2024-09-11 18: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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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居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即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居住权人合法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经登记生效后,享有物权,受法律保护。

居住权是为了解决生活居住问题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合同不同于其他的物权合同,一般为无偿设立。

二、居住权有什么作用?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新物权类型,其主要作用是以设定物权的形式保护居住权人居住他人住宅房屋的权益,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

三、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房屋应符合哪些条件?

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的住宅房屋,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申请居住权登记。

申请登记的房屋用途应为住宅,用途认定以登记簿记载用途为准。

住宅房屋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情况的,应依法解除后再申请居住权登记。

四、怎么办理居住权登记?

当事人双方持身份证明、居住权合同等居住权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办理。

居住权登记的权利人只能是自然人,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居住权登记办结后,发放不动产权证明作为权利凭证。不动产权证明记载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证明登记簿记载存在错误的,应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居住权登记后,房屋所有权人在办理其他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应向其他当事人如实告知已经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情况。

五、办理居住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居住权登记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共同提出申请,提交主要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居住权合同等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书等必要材料。

六、如何注销居住权?

居住权人去世、居住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或者居住权合同约定的解除居住权条件成就的,可以注销居住权。

居住权人去世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据居住权人死亡证明申请注销居住权;居住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的,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共同申请注销登记;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可以单方申请注销登记;居住权合同约定的解除居住权条件成就的,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就解除居住权达成共识后,共同申请注销登记。

七、居住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当发生居住权注销情形的,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八、发生居住权纠纷应如何解决?

双方当事人就居住权问题发生纠纷的,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九、居住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首先,居住权是重要的不动产物权之一,一经登记就发生法律效力,对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在办理居住权登记前,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协商,坚持自愿原则;其次,居住权一经登记,非注销情形以外,不得随意注销,请谨慎申请登记;再次,居住权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以免影响权利;最后,发生居住权纠纷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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