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3-20 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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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为全面落实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信息接收地点及联系方式。请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做好与行政审批部门对接工作,明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信息表接收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印发相关资料存放到行政审批部门对应科室。

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纳入施工许可集成办理。请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告知书》《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告知登记表》等资料,并做好登记记录。

三、加强部门协同联动。请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定期沟通,定期整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备案资料,并做好建筑垃圾处理日常管理工作。

请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各明确一名具体对接人员,并将人员名单于2024年3月20日前报送至聊城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管理科邮箱。联系人:张安林,联系电话:8682622,联系邮箱:lcscgjsrglk@lc.shandong.cn

 

附件:1.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告知书(模板)

2.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信息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

4.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告知登记表

5.人员名单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3月18日

 

 

 

 

 

 

附件1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告知书(模板)

 

工程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按照规定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填写《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信息表》,报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信息表

建筑垃圾处置方式

£跨县(市、区)处置

£本县(市、区)处置

项目名称


施工许可证


项目地址


项目经理姓名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预计总工期

     -   年  月  日

是否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核准

£是;£

建筑垃圾种类及数量

£拆除垃圾

        万吨

£工程垃圾

        万吨

£装修垃圾     

     万吨

£工程渣土

   万吨

£工程泥浆

     万吨

就地利用量     万吨,利用方式:工程回填:   万吨;其他:   万吨;外运处置总量:      万吨

新建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


建筑垃圾污染防控措施


建筑垃圾应急处置措施


运输单位:


处置单位1:


处置期限:       -   年  月  日

项目地址:


处置量:      万吨

处置类型:

£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堆填消纳;£中转场所

处置单位2:


处置期限:       -   年  月  日

项目地址:


处置量:       万吨

处置类型:

£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堆填消纳;£中转场所

备注

方案中涉及的产生量、处置量仅为预估量,建设工程最终结算应当以实际处置量为准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附件4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告知登记表

 

序号

时间

项目

名称

地点

建设

单位

施工

单位

领取人签字

电话

























































 

 

 

 

 

 

 

 

 

 

附件5

人员名单

 

单位名称

姓名

职务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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