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时间:2023-12-05 09: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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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98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发〔20217号)等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服务水平,聚力打造办事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群众满意的聊诚办营商环境服务品牌,结合规划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豁免清单。

一、豁免的基本原则

在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景观环境、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程序,依据本文件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下列建筑、设施免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豁免清单分类

(一)房屋建筑类

1.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2.土地使用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施工围墙、临时施工出入口、售楼处或展厅等,能够在竣工规划核实前予以拆除的临时设施,但临时施工出入口占用道路或绿地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3.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改变房屋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外立面,不违反规划条件(如主次干路不得设置小门市的规定),不影响消防及结构安全的内部装修(含商业办公建筑内部加装电梯)、房间分割(不涉及不动产分割)与门窗改造工程;

4.按照《聊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的规定,增设住宅电梯的工程;

5.按照《聊城市优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项目;

6.住宅建筑外墙增加防盗窗、太阳能、防高空坠物等设备设施的安装;

7.普通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建筑屋顶加建水箱间、楼梯间、电梯间,地下新建消防水池、污水池、事故处理池,建筑面积不大于100㎡的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同意的;

8.按照原外立面的形状、色彩等对建筑物进行粉饰、修缮等工程;

9.米市街、大小礼拜寺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和古城区内的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工程,方案住建和市文旅审查同意的;

10.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临街商铺门面的装修、外立面改造工程;

11.经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同意,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消防安全,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的外立面改造工程(沿东昌路、柳园路两侧第一排建筑,沿东昌湖、望岳湖第一排建筑除外)。

对于第10款临街商铺门面的装修、外立面改造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时进行外立面风貌把控,并备案管理;对于建筑整体外立面改造,需根据第11款的规定,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备案,且未经同意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配套设施类

1.用地范围内(非城市道路用地)的道路、管线工程;

2.设计方案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绿化工程(含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

3.在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内,在不影响消防安全及基本通行,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景观水池、园林小品、雕塑、儿童游乐设施、信息栏、公示栏、体育健身设施,在不减少绿地的情况下,建设快递云柜、公共自动售货柜、内部道路和桥梁、交通设施、建设公用的内部围墙等,其中对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需按《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取得同意意见;

4.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建设安装公交车站(亭)、路灯、路标、路牌、公用电话亭、环网柜,临时性或可移动的报刊亭、早餐车,公共直饮水设施、公共自行车站点、公共垃圾箱、休闲座椅等;

5.亮化工程,在满足绿地率的情况下建设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篮球场、足球场、健身场等设施;

6.公安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交通、治安和城市管理的交通管理设施、监控设施和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7.在用地范围内建设停车场道闸,电动自行车、汽车充电桩(站)及小型基座等附属设施;

8.在满足绿地率和停车位个数最低配置要求,不影响消防安全和基本通行的前提下,在用地范围内加建车棚(单柱)、变电设施的,上述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需按《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取得同意,且不得妨碍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

9.在满足绿地率和停车位个数最低配置要求,不影响消防安全和基本通行的前提下,在加油站、社会停车场经营区域范围内增设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10.在满足住宅等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要求,防火间距及消防通行,符合结构、环保、安全等条件下,利用已有建设用地庭院(不减少绿地)、地面停车位(非林荫式停车位)或地下停车位,建设机械式停车位(形成建筑面积的地面机械式立体停车库除外);

11.在满足结构、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建设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电梯轿厢直接暴露,外侧无井壁);

12.小学、幼儿园校园内的接送学生风雨连廊;

13.利用住宅小区既有建筑改建为公厕、垃圾收集点、换热站、配电站、文化活动中心等用房且不新增建筑面积的,上述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需按《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取得同意,且不得妨碍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

14.由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道小巷整治、小区综合环境整治、景观照明、农贸市场(原项目拥有合法手续)、环卫设施、公共服务与市政公用设施等改造提升项目

(三)市政设施类

1.无独立占地的通讯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2.道路和桥梁维护、修缮、整治工程;

3.长度在500米以下供水、排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通讯、广电等管线工程;

4.在符合原有规划、管径及埋设深度、位置的情况下原有管线工程的更新、更换

5.在综合管廊内按原有规划铺设市政管线项目;

6.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进行道路开口;

7.在环卫用地上,进行垃圾转运站、公厕等建设根据相关规划,建设政府投资的临时性、可移动公厕;

8.根据相关规划,在通讯用地上,进行基站建设;

9.排水管网检测与修复、道路积水点治理、排水改造工程;

10.政府投资的河湖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提升改造、水文监测,河道内蓄水构筑物建设,堤岸的维修加固工程。

、带方案出让土地

对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实施的“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需行政审批部门协助预审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预审,并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一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前公示,实现土地手续与规划许可手续一并办理。

此外,行政审批部门还应主动出具预审意见,便于项目到住建部门进行施工图预审,从而实现项目“拿地即开工”,土地手续与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一并办理。

、相关事项

(一)以上豁免事项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满足住宅等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日照标准,满足消防安全和通行基本需要,满足绿地率要求或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符合结构、环保、安全等条件,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按规定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应按《民法典》第278条等有关规定取得同意意见。

(二)本清单内容不涉及费用的减免,除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外,新建永久性建筑物应到行政审批等部门缴纳相关费用

(三)列入本清单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完成相应费用缴纳,而后将施工方案报送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方案符合本文件有关规定的,备案后即可开工建设。

对于因项目特殊,有关部门会商或现场踏勘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馈意见,建设单位根据意见整改后按上述程序执行。

(四)项目施工涉及挖掘道路伐移树木、办理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的,在施工前应当办理完毕

(五)本豁免清单所列临时性、可移动性建筑物豁免期为四年,四年后应自行拆除。

)本清单适用范围为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和旅游度假区,其他县参照执行。

(七)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八)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本文件明确提出继续适用外,对本清单出台之前,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政策均不再执行

聊城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代章)

                             2023年121


《聊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聊建审改字〔2023〕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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