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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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聊城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市行政审批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 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布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包括:
(一)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办理时间、受理窗口和监督电话等;
(二)明确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及岗位职责信息,公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提供办事指南、示范文本、执法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明示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电话等信息;
(三)行政许可结果。
(四)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
(五)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戴执法标志;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四)依法应当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通过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或者门户网站、办公场所公告栏等载体进行。
第九条 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第十条 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申请更正。行政执法机关经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有关机关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应定期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进行调度检查;创新宣传科、信息技术科、平台技术维护科负责做好各公示平台的融合对接工作,逐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同源发布;各业务科室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制度做好本科室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对应公开不公开、选择性公开、公开不及时等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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