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十四届政协二次会议第142299号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建议人 李春强 建议时间 2023-06-13
建议内容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建议

 

校外培训丰富了教育资源供给,在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校外培训机构门类众多,行业乱象丛生,培训效果、学生利益难以保证,存在众多突出问题。

(一)授课方面,教育培训行业迅猛发展的趋势和相当可观的薪资待遇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择业者,然而高低不平的准入门槛,导致讲师水平和教学质量参差不齐。

(二)管理方面,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整治既属于教育问题,又涉及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应急管理、卫生、消防、文化等部门,存在管理混乱、归口不清等问题。

(三)收费方面,许多校外培训机构以“名校”“名师”等为爆点进行营销,吸引学生家长交纳动辄数万元的培训费,加重家庭教育成本,且部分培训机构违反相关规定,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费用,在其经营不善时,往往引起维权诉讼纠纷。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提高校外培训质量,维护家长、学生利益,避免社会问题发生,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监管。要通过社区走访调研、培训机构申报、畅通举报途径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严格审核分析,逐一进行检查,严查严办违法违规培训机构,及时问责通报,动态更新黑白名单。
    二、健全机制。建立健全由教体、公安、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卫健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校外培训机构整治专项小组,协调梳理各部门的分工,确定审批、检查、发现、查处、服务等各个环节的部门合作机制,畅通工作流程。

三、创新方式。探索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保证金制度,在家长与培训机构发生纠纷或者培训机构倒闭情况下,能够对预交的费用进行赔付。探索建立专门账户管理制度,学费按相应课时划转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将收费标准、收费时长等问题明确写入培训班的具体章程,并向学生家长做好解释。

四、严格审核。教育主管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探索建立信息登记、处罚等机制,严厉打击无证照培训机构、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等行为。严格审查校外培训教师资格,提高入职门槛,确保教学质量。

五、加强行业自律。教育部门应要求中小学校切实负起主体责任,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办班办学、介绍生源。通过签订承诺书、定期通报、走访调查等方式,强化教师规则意识,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各部门必须严肃处理。


答复时间 2023-08-23
办理类型 已解决
办理情况


李春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局职责部分,答复如下: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是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工作内容。我局严格落实国家教育“双减”政策文件精神,高度重视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加强对县级行政审批局工作指导,减轻家长的精神负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减轻学生学业负担,让学习回归校园,提高教育质量,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已于2021年底完成非营利性登记,全市共登记21家,公示了白名单,接受社会全面监督。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可分为3类,分别是体育类、文艺类、科技类,山东省教育厅2022年6月重新发布了审批新标准。审批新标准是《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2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3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暂行)>的通知》(鲁教监管字〔2022〕4号)。根据审批标准,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后,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书面征得同级文化艺术、教育、体育、科技部门同意后,再组织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公安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和项目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现场查验并提出评议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审批机关完成审批后,审批信息和结果及时向教育体育、文化、科技部门推送,由主管部门负责后期监管。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我市正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工作。2022年8月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在2023年底前按设置规定要求,按照新标准重新审核登记,届时仍未办理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指导,要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严格审查、审批、优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的注册登记严格登记要点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防范化解校外培训机构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高质量发展推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做出有益贡献

感谢您对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823

 

 

 

 

联系单位及电话: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0635-8902630


主办单位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