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政策知多少(第十二期)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会受到何种处理?
答:依法参加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法定义务。根据《民办非企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其中,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理。
2.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想给社团一笔无偿捐款,可以开具会费收据吗?
答: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合法收入的来源,按照国家票据管理规定依法开具相应的票据,主要有会费收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税务发票等。其中,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可以到财政部门依法申领会费收据,会费收据只能用于会费收入的开具,不能用于其他收入的开具。无偿捐款不属于会费收入,显然是不能开具会费收据的。
3.社会组织申领捐赠票据的规定和程序是什么?
答:社会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主体,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志愿性等特点,来自社会的捐赠是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和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为解决社会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具相应的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出台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等文件,明确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申请程序。根据上述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用证》和领用申请,详细列明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按要求提供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财政部门依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对公益性单位提供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以核准,并向申领单位说明原因。
4.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都有相关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社会服务机构有无相关的规制,是否可以设立专项基金?如果可以,专项基金的管理是执行机构内部的管理办法吗?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属于分支机构的一种。同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社会服务机构确有工作需要,可以将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服务机构宗旨、业务范围中某一项事业的资金设为专项基金,但不得设立具有分支机构性质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例如,不得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性质的机构),而应当根据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5.社会组织如何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答:《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第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按照项目年度实施方案要求申报相关项目。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当直接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地方性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后,统一汇总报送民政部。一般情况下,全国性社会组织和地方性社会组织均直接通过全国统一的申报平台同时进行填报申请,由民政部统筹安排评审和立项工作,具体申报程序可参考当年项目实施方案,大约每年4-5月发布。社会组织可以登录民政部官网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当年项目实施方案,获取申报系统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