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政策知多少(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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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中 小1.民办非企业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吗?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属于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对经查实存在设立分支机构情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可以作出警告、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更名、撤销是否需要经理事会同意?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等规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业务主管单位对社团分支机构管理有报批或报备要求的,同时遵守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要求。
3.如何在社会团体下面再成立一个二级协会?
答:社会团体机构设置上不存在“二级协会”之说,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也不能叫“二级协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按照其所属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冠以其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4.可以在社会团体的框架下成立基金吗?
答: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是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社会团体的基金与基金会完全不同。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一定金额后,社会团体可考虑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是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应当在其所属的社会团体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该社会团体的监督和管理。
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换届选举有何规定?
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政策未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换届事宜作统一规定。实践中,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届次更换形式也不尽相同。社会团体一般应当依法按章程制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分支(代表)机构设置、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产生等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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