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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优化营商环境,盘活存量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助推项目招引落地,同时也为了避免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该文件,并经资规、住建、税务、人防等部门会签。
二、政策适用的例外
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未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不得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三、本政策适用的审批手续
为了保障规划的严肃性,对于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应以整宗土地为标准进行编制,由出租人或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义共同申报。
本文件所称的工程建设审批手续是指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四、租赁到期后的处理
一是文件规定了在租赁合中需明确租赁期满后,土地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方式,确保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权属一致。
二是鼓励租赁双方采取融资租赁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租赁土地,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归属承租人,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不动产权的转移登记。
三是《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鲁自然资规〔2024〕7号)规定了标准工业厂房可以按层、按幢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基于此,对于承租人租赁部分土地用于新建工业厂房的,可参照此意见规定,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办理工业厂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实施整宗土地使用权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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