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聊城工业用地租赁土地办理建设手续 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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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聊城市出台该办法旨在破解工业用地闲置与企业用地成本高的双重矛盾。当前存量工业用地利用率不足与新兴产业快速扩张的需求不匹配,传统土地出让模式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灵活用地需求。
二、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上位法,并参考山东省《关于推行租赁土地办理工业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5]1号),通过制度创新激活土地要素市场。
三、主要目的
明确租赁土地项目可正常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突破原有租赁土地无法合规建设的瓶颈。
鼓励采用“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处置方式出租土地,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并最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四、核心内容
1.适用范围
仅限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工业/仓储类国有建设用地;
排除欠缴出让金、未达标开发等违规土地。
2.权属创新
承租人可自建厂房并享有所有权,但租赁期内禁止办理不动产登记;租赁期满提供三种处置路径:融资租赁转产权、厂房共有登记、出租人回购。
3.审批流程
以土地租赁合同替代传统土地证明办理全流程审批,
整合规划、消防、人防等验收环节。
五、本级政策措施与上级的异同、特点
省里政策《关于推行租赁土地办理工业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5]1号)更偏向框架性,聊城则细化了很多操作细节,并进行了很多创新,比如支持支持融资租赁和厂房分割登记,企业融资更方便;联合验收、税/费责任划分,还特别提到租赁期满后可以协商转移登记,避免企业后顾之忧,进一步保障企业权益。
六、关键词解释
1.建设手续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审批手续是指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2.融资租赁。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归属承租人,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不动产权的转移登记;对于承租人租赁部分土地用于新建工业厂房的,可参照适用《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鲁自然资规〔2024〕7号)的规定,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办理工业厂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实施整宗土地使用权共有。对于租赁期满后出租人购买承租人建设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到审批机关办理建设手续变更,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评估价格结算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并达到相关条件后,承租人可申请办理联合验收: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文件和建设条件要求建设完成(或具备分期竣工规划验收和建设条件落实条件);工程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并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验收合格;消防、人防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完工,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等公用服务设施按要求完工并验收;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按规定整理完毕等。参与联合验收部门限时完成材料审核,出具材料专项审核意见。
4.权利认定。租赁期间,出租人同意并支持承租人以自己名义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为生产、经营、生活服务的建筑物、构筑物,并承认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为承租人,保证不侵犯承租人在承租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但承租人违反法律法规、详细规划、出让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办理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期满后,土地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方式,确保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权属一致。
七、文件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人:肖秋松
联系电话:0635-890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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