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部)、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交巡警大队: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动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了《聊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聊城市交通运输局 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2024年7月31日
聊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便利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营商环境创新2024年行动计划》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深入推进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集成办理,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以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为目标,通过事项标准化梳理、数字赋能等方式,强化部门协同、简化施工建设中办理道路挖掘修复全链条流程,深化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关联事项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高效办、集成办,不断提高企业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
二、事项范畴
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办理一城四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包含以下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调整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2.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3.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5.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6.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7.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8.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9.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涉及其他事项:
1.工程建设涉及交通信号设施迁移;
2.工程建设涉及公交设施迁移;
3.工程建设涉及照明设施迁移;
4.城市道路挖掘修复;
5.城市绿化园林补植。
三、工作任务
(一)统一标准,优化服务指南
1.梳理细化办理情形。对集成化办理道路挖掘修复涉及的多个政务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等要素进行梳理,厘清事项间的逻辑关系,细化拆分办理情形,制定工作规范。
2.编制整合表单材料。对集成化办理道路挖掘修复涉及的多个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和表单,通过整理归并、数据共享等方式进行精简、优化、去重,编制“一张表单”,实现“一表申请、一次提交、一站办理”。
3.编制发布办事指南。将办理道路挖掘修复涉及多个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进行整合优化,重点列明办理流程(图)、申报要件、办理时限及咨询电话,最小颗粒化分解办事指南信息,通过线上发布、线下生成明白卡等多渠道展示“一件事”办事指南,让企业群众查询办理一看便懂。
(二)完善路径,推进“一站式”办理
1.统一受理。根据企业群众集成化办理的场景需求,线上完成“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在线部署,纳入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双全双百专区”。推动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电子证照应用,将办事申报信息与电子证照等数据关联复用、自动核验,实现信息免填报、证照免提交;线下完善“集成办”窗口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咨询答复、受理办理一套标准,实现“一窗受理”。
2.统一出件。集成化办理产生的办事信息结果和实体证照由政务服务中心出件窗口统一发放或邮寄,同时依托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平台加强线上电子证照应用,以信息化方式推送办理结果和电子证照,实现“一窗出件”。
(三)加强审管联动,建立联办机制
1.坚持“总体谋划、部门协同、一体联动”工作思路,建立行政审批、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联动的横向协同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合并后申请表单、申请材料的分发流转程序,明确各环节联系人,针对特殊环节(如勘验、验收)明确牵头部门,实现联合审批、联合勘验、联合验收工作机制。
2.做好集成办事前、事中、事后信息互联互通工作。通过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实现办理信息、办理结果即时推送,各业务主管部门即时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养部门根据施工期限,及时进行事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和城市绿化园林补植工作。
3.城市管理、交通部门、公安交警部门针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采取现场下达整改通知单、通报、约谈、停工整改等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市政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执法部门及时将处理情况通报至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对原审批结果变更或撤销。
四、职责分工
(一)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牵头优化办理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改革的政策措施制定、实施保障、组织协调,压实各部门责任,强化措施落实,全面提升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手续办理服务质效。健全审管信息互动机制,及时将审批中发现的可疑性、苗头性问题及许可后相关材料信息推送至同级监管部门,便于监管部门开展后期管理。
(二)城市管理部门: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做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等许可工作,负责“一件事”涉及的照明设施迁改和后期城市道路修复、绿化园林补植工作。加强审管联动,对事前事中事后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信息互动并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交通部门: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做好办理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相关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涉及的公交设施迁改工作。加强审管联动,对事前事中事后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信息互动并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公安交警部门: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做好办理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相关工作,负责“一件事”涉及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及交通信号设施迁移工作。加强审管联动,对事前事中事后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信息互动并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工作步骤
按照“先行先试、有序拓展”的原则,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率先在一城四区试点,形成可复制经验后在全市推广。
(一)8月底前
1.通过系统优化,实现办理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相关事项“全链条”业务“一网可办”。
2.依托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及工程建设管理系统,实现办理时间和进度可视可查,实现办理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相关事项并联审批或单独办理。
(二)9月底前
依托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及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办理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相关事项证照同步发放,“一端出件”。
(三)10月底前
审批部门牵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全市推广。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双全双百”工程,推进“一件事”改革,是我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技术保障。各部门要加快推进自建业务系统与工程建设管理系统的对接联通,推进电子证照等信息共享,深化在具体办事场景中的应用,压减企业群众申办业务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时限。
(三)加强业务培训。各部门要针对“一件事”服务开展专项业务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水平,提升各部门业务流转效率。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加强对办理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全流程操作指南的政策解读,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新媒体、人流量集中的场所等多渠道开展主题宣传,不断提高公众认知度和社会应用水平。
附件:1.办理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事项清单
2.办理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服务指南
3.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4.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申请表
附件1
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事项清单
“一件事”名称 | 具体事项 | 责任部门 |
道路挖掘修复 “一件事”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审批部门 |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行政审批部门 |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行政审批部门 |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行政审批部门 |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行政审批部门 |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审批部门 |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行政审批部门 | |
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审批部门 |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公安交警部门 | |
工程建设涉及交通信号设施迁移 | 公安交警部门 | |
工程建设涉及公交设施迁移 | 交通运输部门 | |
工程建设涉及照明设施迁移 | 城市管理部门 |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 | 城市管理部门 | |
城市绿化园林补植 | 城市管理部门 |
附件2
办理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办理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
二、设定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二)《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事项范围
行政许可事项: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2.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3.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5.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6.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7.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8.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9.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涉及其他事项:
1.工程建设涉及交通信号设施迁移;
2.工程建设涉及公交设施迁移;
3.工程建设涉及照明设施迁移;
4.城市道路挖掘修复;
5.城市绿化园林补植。
四、办理条件
1.已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放样,已对涉及与管线、管廊、桥梁、燃气、电力、供水、污水等重大地下设施交叉的施工范围需按规范进行交底,并制定相应的保护与应急措施,复杂地段已进行必要的地勘勘查。
2.根据前期查询的材料,指导和编制施工方案,确保方案明确、安全、可行,特别是对交通、地下管线安全内容重点核查。
3.需具备完善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且设计方案符合技术标准,并现场核查无误。
4.横穿快速路及主、次干道施工的,尽可能应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需要开挖道路施工的,需提供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设计图纸、材料,待审核后方可施工。
5.修复路面后,城市道路的功能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6.施工工期应避开重大活动期间、施工范围应非敏感路段,尽量减少对周边市民的影响。
7.发包方和承包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具备确保按期完成施工、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能力。
8.发包方和承包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9.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配备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同时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10.交通组织方案合理、安全、高效。
11.无损害公共通行权益的行为,能自觉接受社会问询和监督。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六、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特殊环节不计入承诺时限)
七、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 | 来源 渠道 | 份数 |
1 | 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 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版 | 申请人自备 | 1 |
2 | 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 施工方案(影响交通安全的,应提供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方案)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版 | 申请人自备 | 1 |
3 | 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 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版 | 申请人自备 | 1 |
4 | 施工图纸或规划许可 相关文件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版 | 申请人自备 | 1 |
5 | 授权委托书(非必要) | 原件 | 纸质或电子版 | 申请人自备 | 1 |
八、咨询电话
0635-8902662
九、办理渠道
线上办理:山东政务服务网(聊城市)http://lczwfw.sd.gov.cn。
线下办理:市、区级政务服务中心
十、结果送达
1.窗口出件。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153号聊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统一发证窗口。
2.在线查询。聊城市政务服务网http://lczwfw.sd.gov.cn/lc/public/index
3.邮寄送达。需明确申报方法及地址。
十一、监督电话
0635-12345
十二、办事流程
1.在山东政务服务网(聊城市)网上申请或者至政务服务中心现场申请;
2.审批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材料审查,对于材料不全的,退回申报人进行补充完善,重新申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相关证照;
3.按照申请人自愿选择方式(现场领取或寄递)领取许可证照。
附件3
附件4
道路挖掘修复“一件事”申请表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申请单位名称 | 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施工单位名称 | 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申请事由 | |||||||||
工程建设项目 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地点 | ||||||||
申请工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项目类型 | 占用道路 | 道路勘探 清淤检测 架设或穿越线缆 道路抢修 其他 | |||||||
挖掘道路 | 轨道 供水 热力 电力 燃气 排水 其他 | ||||||||
道路整修、改扩建 | 整修 改扩建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 ||||||||
施工方案 | (可提供附件,内容应全面详细,包括施工措施、保护措施、安全措施等) | ||||||||
示意图 | (可提供附表,示意图应清晰、准确,涉及绿地、树木的,应标明项目所在地详细位置、树木位置【城市古树名木位置应使用2000系精确坐标】、绿地性质及尺寸、现状照片【面积较大的可使用天地图等最新遥测图片】,如有需要可附详细图表、图片等) | ||||||||
主管人签字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签字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占用城市道路 | |||||||||
占用总面积 | |||||||||
占用情况 | 占用形式 | ||||||||
占用种类 | 例如:施工、围挡、堆放物料、停放设备等 | ||||||||
机动车道 | 长: 米 | 宽: 米 | 面积: 平方米 | ||||||
非机动车道 | 长: 米 | 宽: 米 | 面积: 平方米 | ||||||
人行道 | 长: 米 | 宽: 米 | 面积: 平方米 | ||||||
其他 | 长: 米 | 宽: 米 | 面积: 平方米 | ||||||
挖掘城市道路 | |||||||||
挖掘道路情况 | 机动车道 | 长: 米 | 宽: 米 | 面积: 平方米 | |||||
非机动车道 | 长: 米 | 宽: 米 | 面积: 平方米 | ||||||
人行道 | 长: 米 | 宽: 米 | 面积: 平方米 | ||||||
其他 | 长: 米 | 宽: 米 | 面积: 平方米 |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及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 | |||||||||
对道路、桥梁影响 | |||||||||
申请建设的形式、长度、管径、管材、埋深 | 建设形式 | 长度(米) | 管径(毫米) | 管材 | 埋深(高度) |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 |||||||||
设施名称 | 设施地址 | 设施产权单位 | |||||||
设施长度 | 设施管径 | 设施埋深 | |||||||
设施迁移地址 |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 | |||||||||
占用绿地面积 | |||||||||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基本情况 | |||||||||
涉及苗木、绿地、设施详情 |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备注(生长情况等) | ||||||
涉及城市古树名木详情 | |||||||||
名称 | 规格 | 保护等级 | 古树名木编号 | 备注(生长情况等) | |||||
是否涉及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范围 | 是 否 | ||||||||
是否涉及其他保护区域 | 是 否 | ||||||||
产权/管护单位(人)意见 | 同意 不同意 |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
交通影响范围(可多选,在相应位置划“√”) | 全封闭 | 施工时段(在相应位置划“√”) | 全天施工 | ||||||
局部封闭机动车道 | 夜间施工(22:00至次日6:00) | ||||||||
全封闭慢行 | |||||||||
局部封闭慢行 | 平峰施工 | ||||||||
机动车道 | 长: 米 | 宽; 米 | |||||||
非机动车道 | 长: 米 | 宽; 米 | |||||||
人行道 | 长: 米 | 宽; 米 | |||||||
工程建设涉及交通信号设施迁移 | |||||||||
信号灯位置 | 拟迁移位置 | ||||||||
工程建设涉及公交设施迁移 | |||||||||
公交站牌位置 | 拟迁移位置 | ||||||||
工程建设涉及照明设施迁移 | |||||||||
路灯位置 | 拟迁移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