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区人民政府、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宏观引领作用,持续提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积极稳妥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的复函》(环评函〔2023〕134号)、省生态厅《关于同意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第一批)的函》(鲁环办许可函〔2023〕269号)要求,在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复范围内探索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工作,现将《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3日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环评“放管服”工作推进视频会议精神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率,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放管服”“一次办好”“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决策部署,坚持宽严相济、放管结合,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管理服务方式,优化环评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科学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为山东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重大使命贡献基层智慧和经验。
二、园区情况
(一)基本情况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于1992年12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13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于2008年8月取得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规划环评审查意见(鲁环审〔2008〕193号),2022年12月取得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规划环评的跟踪评价审查意见(鲁环审〔2022〕44号)。
(二)产业定位
开发区主导产业主要为新能源汽车、汽车零部件制造、高端装备制造、食品制造、金属深加工、通用和专用设备制造业。
(三)基础条件
聊城市人民政府2021年印发了《聊城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聊政发〔2021〕6号),聊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发布了《聊城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2年动态更新版)》,开发区对新上建设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准入清单管理,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给排水:开发区内已建成完善的供排水管网。现状生活用水和大部分企业用水由山东聊城恒润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废水排入优艺(聊城)水处理有限公司、碧水蓝天(聊城)水处理有限公司、聊城市润河污水处理厂处理。
2.供热:开发区内供热管网完善,现状供热由山东聊城恒润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给,热源厂为聊城蓝天热电有限公司和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
3.供气:开发区内燃气管网基本完善,现状气源由聊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金奥燃气有限公司负责提供。
4.园区内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园区已设置专职机构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以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随时同相关部门联系,定时汇报情况,形成上下贯通的环境管理机构和网络,对出现的环境问题及时作出反馈。园区成立至今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已完成园区层面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园区内主要环境风险企业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已备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三、实施范围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面积为20.42平方公里,其中开发区区块规划建设面积8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为:东至小湄河,南至黄河路,西至光岳路、徒骇河,北至嫩江路;凤凰区块规划建设面积12.42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为:东至中华路,南至纬四路,西至聊位路,北至南环路。
四、实施期限
试点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五、试点内容
(一)降低环评等级管理
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环评、产业定位、选址符合用地规划、满足“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报告书降为报告表的增加大气专项评价。原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3大类建设项目(降级清单见附件1),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编制环评文件,环评文件编制完成后由审批部门按照环评报告表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此类建设项目仍须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公众参与内容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要求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二)告知承诺制
将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不含专项的报告表类项目列入告知承诺清单7大类23小类(详见附件2)。项目法人及环评技术单位不存在不良环境信用记录以及被列入“限期整改名单”“黑名单”等情形的,在完成环评报告表编制后,企业可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书(详见附件3、4)。建设单位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有关资料后,审批部门对要件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时限;对明确不符合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退回。环评审批部门在受理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已进行告知承诺审批的建设项目在部门网站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三)环评豁免管理
符合规划环评、产业定位、用地规划及“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对污染物排放量少和风险低的4大类6小类登记表建设项目(详见附件5),实行环评豁免管理。列入豁免管理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环评打捆审批
多家企业建设同一类型(项目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种类等均相同或类似)建设项目的,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以委托一家编制单位代为编制一份环评文件。按照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细化环评打捆审批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打捆审批,将环评打捆扩大至入河排污口审批。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审批的,可纳入一个评价文件,批复文件中增加入河排污口论证情况,分条目说明对各项许可事项的审查意见。
(五)调整总量指标前置
为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建设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污水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均小于0.3吨/年的,总量确认可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须承诺在项目发生排污行为前取得总量确认书,并报环评审批部门备案。环评审批部门将总量确认不作为前置的项目建立台账,并在台账中记录企业总量确认书取得情况,定期推送至生态环境部门。如试点范围在上一年度未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和未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该制度不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做好统筹调度,抓好改革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专班,定期召开试点工作推进会议,统筹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梳理环评改革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为复制推广环评改革经验提供支撑依据。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确保试点成果可应用、可推广。
2.强化改革保障。组建专家技术团队,深度参与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坚实技术支撑,切实保障改革调研、政策调整、跟踪评估等工作顺利开展。审批部门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整合信息资源,打通数据渠道,确保试点区域事项全覆盖,以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
3.严格风险管控。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完善改革区域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落实环境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防范各类安全和生态环境事故发生。位于园区边界的排放废气、噪声等污染物且对周边敏感点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从严把关。
4.总结提炼并全面宣传试点成果。全面总结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工作成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形成试点总结报告。摸清工作开展的障碍和阻力,为后续全面推广该项试点工作出谋划策。同时,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做好经验宣传和交流借鉴,加强试点成果的宣传,推动试点工作发挥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实效。
(二)审管信息联动、强化监督管理
1.加强技术复核力度。审批部门在做出审批决定后的3个月内,生态环境部门对告知承诺制、报告书降级报告表的环评文件100%技术复核。依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9号)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附件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编制质量问题的,依法责令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整改,并按规定失信记分。
2.强化环评中介机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行政审批部门对开展环评文件编制服务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全过程监管。对现场检查存在问题的环评文件编制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处理,进一步规范环评第三方中介机构从业活动。
3.深化事中事后监管。环评审批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项目审批台账等相关材料推送至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环评文件技术复核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审批部门对实施告知承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100%审批复核,生态环境部门对免于环评手续、降低环评等级、告知承诺、污染物总量确认未作为前置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100%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而取得环评批复的,对未取得总量确认书而进行申报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明确主体责任、落实改革举措
1.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做好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于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不免除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环保设计,严格落实“三同时”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3.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及相关支撑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虚假承诺、不按承诺落实生态环境治理要求等行为的,不再适用本方案所列改革措施。
附件:1.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降低为报告表的行业类别清单
2.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清单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书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
6.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容缺办理承诺书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容缺办理告知书
附件1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降低为报告表
的行业类别清单
序号 | 《名录》项目类别号 | 行业类别 | |
1 | 三十、金属制品业33 | 66 | 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2 | 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34 | 69 | 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3 | 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35 | 70 | 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备注 | 1.《名录》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2.对符合产业定位、选址符合用地规划、满足“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原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3大类建设项目在满足以下要求后予以降级: (1)涂料VOCs含量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胶粘剂VOCs含量满足《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清洗剂VOCs含量满足《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 (2)新建喷涂线使用全自动喷涂设备,采用循环风工艺;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序,须严格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 (3)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设施应采用燃烧法等高效治理技术; (4)生态环境部门对试点区域定期开展走航检测,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督促企业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 3.审批部门在做出审批决定后的3个月内,生态环境部门对环评文件100%技术复核,报告书降为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不再实施告知承诺。 |
附件2
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清单
序号 | 《名录》项目 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文件类别 | |
1 | 十一、食品制造业14 | 23 | 有发酵工艺的酱油、食醋制造146* | 报告表 |
24 | 其他食品制造149*—营养食品制造、保健食品制造、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无发酵工艺的食品及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
2 | 三十、金属制品业33 | 66 |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金属工具制造332;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器制造333;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334;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335 | 报告表 |
3 | 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34 | 69 |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42;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43;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344;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346;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347;通用零部件制造348 | 报告表 |
4 | 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35 | 70 |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351;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5;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356;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358 | 报告表 |
5 |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 | 71 |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 报告表 |
6 | 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 77 | 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 | 报告表 |
7 | 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94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不含供应工程;不含村庄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备备注 | 1.《名录》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2.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环评、产业定位、用地规划及“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对主导产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汽车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等编制报告表的7大类23小类实施告知承诺制; 3.含有铸造工艺、电镀工艺的、危险废年产生量大于100吨的建设项目未纳入告知承诺范围; 4.审批部门在做出审批决定后的3个月内,生态环境部门对告知承诺的环评文件100%质量复核,实施告知承诺的建设项目不再降低环评等级; 5.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其相应环境保护责任;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 |
附件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书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址 | 项目代码 | ||||
行业类别及代码 | 环评文件类型 | ||||
总投资(万元) | 环保投资 (万元) | 联系电话 | |||
编制单位 | 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 ||||
编制单位 通讯地址 | |||||
编制主持人 | 编制主持人 电话 | ||||
项目所在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及相符性 | |||||
项目所在园区限值限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 |||||
项目与“三线一单”相符性 | |||||
建设单位(申请人)承诺 | 1、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属于告知承诺适用范围,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法律、法规及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 3、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列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 4、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5、项目未穿(跨)越或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6、项目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或已取得污染物总量确认书,年产生危险废物量少于100吨; 7、项目不涉及未完成修复的污染地块,不属于涉环保“督查”项目; 8、如需其他许可的,将按规定获得有关部门许可; 9、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和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正式投产或运营; 10、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将依法重新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11、自取得批复文件之日已满5年的,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开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12、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承担失信行为造成的后果。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本人)真实表述,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的,后果自负。如违法违规情形,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 日期: |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承诺 |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文件等规定,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依法开展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2、已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本项目符合实施告知承诺的条件; 3、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对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所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承担失信行为造成的后果。 4、本单位、编制人员,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和受理审批的条件; 5、本单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依法接受通报批评、处罚和信用惩戒。
编制单位(盖章): 编制主持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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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本承诺书一式叁份,审批部门、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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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为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能,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转变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按照《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适用范围
列入《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中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生态环境部信用平台“限期整改名单”“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建设项目不在告知承诺审批改革范围。
三、申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5.《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列标准和技术规范;
7.其他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申请条件
本申请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二)建设项目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等有关法定规划的要求,项目未穿(跨)越或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三)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四)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年产生危险废物少于100吨;
(五)项目不涉及未完成修复的污染地块,不属于涉环保“督查”项目;
(六)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效可行,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建成后不改变所在区域各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等级;
(七)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据实反映项目原有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污染源;
(八)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方案须切实可行;
(九)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十)建设项目应符合其他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国家、省、市印发的相关政策文件等规定要求;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以及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受理审批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承诺书(原件3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原件4份)、可公开版本(原件和电子版各1份,包含可公开版本PDF电子文档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基础信息表EXCEL电子文档)。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并且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环评审批部门2个工作日内作出告知承诺审批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明确不符合告知承诺适用范围的,予以退回。
七、保障措施
审批部门作出许可准予决定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项目现场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审批部门依法进行撤销决定,对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其他后果均由申请人承担。相关信息通过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开,建设单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附件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
序号 | 《名录》项目 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适用情形 | |
1 | 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90 | 太阳能发电4416 | (利用现有厂房屋顶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名录》中类别为登记表的光伏发电项目 |
2 | 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95 | 其他(不含提标改造项目;不含化粪池及化粪池处理后中水处理回用;不含仅建设沉淀池处理的) | 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不排放重金属的,处理后废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或不外排 |
3 | 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100 | 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 | 不涉及化学原料使用和危险废物产生的 |
4 | 五十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 130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公路配套设施;不涉及敏感区的三级、四级公路 |
131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城市道路改建、扩建 | ||
146 | 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给水管道;不含光纤;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 | 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 | ||
备注
| 1.《名录》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 2.《名录》中为登记表的4大类6小类建设项目,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可予以豁免; 3.列入豁免管理的建设项目,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自觉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
附件6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容缺办理承诺书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人代表 | 法人身份证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建设地点 | |||||||
建设性质 | 新建¨ 改扩建o 技改o | 行业类别 | |||||
总投资(万元) | 环保投资 | 环保投资比例 | |||||
计划投产日期 | 年工作时间 | ||||||
主要产品 | 产量 (吨/年) | ||||||
环评单位 | 环评评估 单位 | ||||||
一、主要建设内容 | |||||||
二、水及能源消耗情况 | |||||||
名 称 | 消耗量 | 名 称 | 消耗量 | ||||
水 (吨/年) | 电 (千瓦时/年) | ||||||
燃煤 (吨/年) | 燃煤硫分(%) | ||||||
燃油 (吨/年) | 燃气 (m3/年) | ||||||
三、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 |||||||
污染要素 | 污染因子 | 排放浓度(mg/L) | 年排放量(吨) | 排放去向 | |||
废气 | 1.SO2 | ||||||
2.NOx | |||||||
3.颗粒物 | |||||||
4.VOCs | |||||||
建设单位 (申请人)承诺 | 一、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作出真实承诺;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项目发生排污行为前取得总量确认书并报环评审批部门备案; 五、愿承担失信产生的一切后果。
上述承诺是本单位(本人)作出的真实承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一切后果,如有违法违规情形,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
附件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
容缺办理告知书
为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能,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转变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按照《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容缺办理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
二、实施范围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中实施简化污染物总量管理的建设项目。
三、申请依据
本申请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四)《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四、申请条件
本申请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可行,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建成后不改变所在区域各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等级;
(三)单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小于0.3吨/年;
(四)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五、承诺方式
本容缺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本人签字后的承诺书原件。
六、申请材料
根据规定,本申请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盖章纸质件及电子版,1份)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容缺办理承诺书(盖章纸质件及电子版,1份)。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盖章纸质件及电子版)、《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容缺办理承诺书》(盖章纸质件及电子版)等要件报送审批部门。
(二)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明确不符合简化污染物总量管理适用范围的,予以退回。
(三)审批。审批部门受理后,可容缺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
八、未履行补齐补正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申请人曾作出虚假承诺的,在信用修复前不再适用容缺办理审批。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一次办好”“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决策部署,坚持放管结合,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管理服务方式,优化环评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科学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等要求,实施细则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省、市工作要求,完善相关科学机制,创新举措,推进区域环境高水平保护,充分发挥环评审批部门及监管部门职能作用,通过简化环评文件编制内容或审批手续,做到删繁就简,提高审批效能,强化审管联动,不断深化改革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面积为20.42平方公里,其中开发区区块规划建设面积8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为:东至小湄河,南至黄河路,西至光岳路、徒骇河,北至嫩江路;凤凰区块规划建设面积12.42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为:东至中华路,南至纬四路,西至聊位路,北至南环路。
三、试点改革内容
(一)降低环评等级管理
报告书降为报告表的3大类建设项目(报告表增加大气专项评价),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编制环评文件,环评文件编制完成后由审批部门按照环评报告表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此类建设项目仍须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公众参与内容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要求开展公众参与工作。(责任部门:东昌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
(二)告知承诺制
实施告知承诺的7大类23小类项目在完成环评报告表编制后,企业可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书。建设单位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有关资料后,审批部门对要件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时限;对明确不符合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退回。环评审批部门在受理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已进行告知承诺审批的建设项目在部门网站进行公告并同步推送至生态环境部门纳入监管。告知承诺批复2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要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核、评估,对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令改正;对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责任部门:东昌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
(三)环评豁免管理
对实行环评豁免管理的4大类6小类登记表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部门: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昌府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四)环评打捆审批
多家企业建设同一类型(项目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种类等均相同或类似)建设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以委托一家编制单位代为编制一份环评文件。按照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细化环评打捆审批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打捆审批,将环评打捆扩大至入河排污口审批。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审批的,可纳入一个评价文件,批复文件中增加入河排污口论证情况,分条目说明对各项许可事项的审查意见。(责任部门:东昌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
(五)调整总量指标前置
建设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污水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均小于0.3吨/年的,总量确认可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须承诺在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前取得总量确认书,并报环评审批部门备案。环评审批部门要对总量确认未作为前置条件的项目建立台账,并在台账中记录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实时推送至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监管,建设项目须在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前取得总量确认书。如试点范围内在上一年度未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该制度不执行。(责任部门:东昌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东昌府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四、保障措施
(一)做好统筹调度,抓好改革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专班,定期召开试点工作推进会议,统筹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梳理环评改革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为复制推广环评改革经验提供支撑依据。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确保试点成果可应用、可复制、可推广。(责任部门: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昌府区人民政府、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昌府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东昌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
2.强化改革保障。组建专家技术团队,深度参与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坚实技术支撑,切实保障改革调研、政策调整、跟踪评估等工作顺利开展。(责任部门: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昌府区人民政府、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昌府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东昌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
3.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按规划环评要求,完善改革区域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落实环境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防范各类安全和生态环境事故发生。(责任部门:东昌府区人民政府、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总结提炼宣传试点成果。全面总结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工作成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形成试点总结报告。摸清工作开展的障碍和阻力,为后续全面推广该项试点工作出谋划策。同时,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做好经验宣传和交流借鉴,加强试点成果的宣传,推动改革试点实效。东昌府区、开发区每季度5号前将总结报告及项目批复、监管情况上报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昌府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东昌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
(二)审管信息联动,强化监督管理
1.加强技术复核力度。在审批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生态环境部门对降低环评等级、告知承诺的环评文件100%技术复核。依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9号)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附件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编制质量问题的,依法责令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整改,并按规定失信记分。(责任部门:东昌府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2.强化环评中介机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行政审批部门对开展环评文件编制服务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全过程监管。对现场检查存在问题的环评文件编制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处理,进一步规范环评第三方中介机构从业活动。(责任部门: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东昌府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3.深化事中事后监管。环评审批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项目审批台账等相关材料推送至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对免于环评手续、降低环评等级、告知承诺、污染物总量确认未作为前置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100%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而取得环评批复的,对未取得总量确认书而进行申报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存在承诺不实或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环评审批部门应当督促企业整改,整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环评审批部门可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责任部门:东昌府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东昌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
(三)明确主体责任,落实改革举措
1.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实现数据互通,以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责任部门:东昌府区人民政府、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政策宣传。(责任部门: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昌府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东昌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东昌府区人民政府、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嘉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管控单元及规划环评要求,位于园区边界,排放废气、噪声等污染物对周边敏感点有影响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把关,抓好源头防控。(责任部门:东昌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加强监督管理,紧密配合,保证试点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试点工作可持续发展。(责任部门: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昌府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东昌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
2.落实污染防治责任。降低环评等级、告知承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做好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于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不免除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环保设计,落实“三同时”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责任部门:东昌府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3.对于涉及异味排放的建设项目,要求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清晰阐述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原辅材料替代、生产工艺改进、装备水平提升,以及对产生异味的单元进行封闭、加盖或采取车间密闭等收集措施,将异味处理后达标排放,提高异味废气收集率和处理率,明显减少异味排放。企业应严格按要求定期开展检测,做到企业周界基本无异味,厂界自动监控数据稳定并在标准以下。强化执法监督,加大对企业内部生产工段和厂界开展巡查监测,对不正常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强化排污单位责任。(责任部门:东昌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东昌府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4.实施信息公开。加大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公开企业废气排放执行标准、在线监测数据和厂界环境数据等信息。(责任部门:东昌府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