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组织拟申请设立或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二)最近2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除外),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四)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五)最近3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六)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坚持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目录管理。
2.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是否可以委托或承包给与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实施?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将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3.自然人或法人出资举办社会服务机构后,是否直接成为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者并拥有管理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作为非营利法人,社会服务机构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由理事会对社会服务机构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并应当设监事或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因此,社会服务机构的出资人、举办者等,不直接拥有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权,只有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成为理事才可以参与行使决策权。同时,社会服务机构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4.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主要包括哪些类型?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主要包括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捐赠赞助等其他收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对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提出五方面要求:一是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或者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等。二是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等情况,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费。三是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四是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以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并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五是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或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纳会员、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要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防止重复收费和过高收费。
5.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会员加入另一个社会团体吗?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会员加入另一个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