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判断一个社会组织是否属于行业协会商会?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精神,行业协会商会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2.社会组织举办相关比赛竞赛等赛事活动是否属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答: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规定,社会组织开展的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不属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但不得在比赛、竞赛项目设置外颁授任何其他名义的奖项。此外,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应当同时符合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规定。
3.如何理解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团体作为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等营利组织的区别,在于其开展的活动以促进章程规定的宗旨为目的,取得的利润不得分配。
4.社会团体是否可以经商办企业?是否可以通过培训等收费?
答:目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无禁止性规定,但要严格履行社团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在章程宗旨业务范围内,本着严谨审慎的原则研究决定。业务主管单位对于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有报批或报备要求的,同时遵守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开展培训等经营服务性活动并收取费用。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5.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要求,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条件如下: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有关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人按照其拟定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自行选择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等有前置许可证或前置审批(备案)文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交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登记机关留存复印件)或相关前置审批(备案)文件原件。
申请人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后,须经登记机关确认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向拟定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沟通汇报成立事宜,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文件或有关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由登记机关初核,业务主管单位无异议后确定。
符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文件中所规定“四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范围的,无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获得并提交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支持成立的意见后,依法申请直接登记。行业管理部门由申请人参照业务主管单位的选择原则和有关要求自行选择,拟选择的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经登记机关确认符合相关要求后,申请人方可向该部门沟通汇报,获取积极支持的文件。
登记机关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将根据相关规定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举办者中仅有自然人的,举办的自然人数量应在2人或2人以上且符合法人单位成立条件。
(注:根据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省管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预审服务指南》对《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的填报说明,文件应为含有发文字号的正式公文,不得使用便函,并抄送登记机关。同时,《关于同意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参考文本)规定,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为含有发文字号的正式公文,需要提供原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