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氯及三氯车间:二氯氯化、母液脱氯、中和工序产生的尾气经“2级料液吸收+2级碱液吸收塔”处理;二氯离心、中和工序产生的尾气经“三级碱液吸收塔”处理;三氯氯化、母液脱氯、中和工序、次氯酸钠反应产生的尾气经“2级料液吸收+2级碱液吸收塔”处理;三氯离心、中和工序产生的尾气经“三级碱液吸收塔”处理;以上含氯气、氯化氢的废气处理后通过同一根27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相关要求。 二氯气流干燥、造粒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2级水喷淋吸收塔”处理;三氯气流干燥、造粒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2级水喷淋吸收塔”处理;以上含尘废气处理后分别通过两根27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相关要求。 三氯车间:氯化、母液脱氯、中和产生的尾气经“2级料液吸收+2级碱液吸收塔”处理;离心产生的尾气经“三级碱液吸收塔”处理;以上含氯气、氯化氢废气经处理后,通过共用的一根27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相关要求。 三氯气流干燥、造粒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2级水喷淋吸收塔”处理后,废气通过一根27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相关要求。 氯化钙干燥车间:干燥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经“旋风+2级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相关要求。 分装压片车间:包装、压片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2级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相关要求。 导热油炉设置低氮燃烧器,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关于加快推动开展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的通知》(聊环函[2018]208号)及《关于对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有关要求予以修正的通知》(聊环函[2018]224号)相关要求。 压片包装车间排放的颗粒物废气;盐酸储罐呼吸口含氯化氢废气经管道收集后引至“水吸收罐”净化后,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无组织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二)二氯异氰尿酸钠生产产生的母液经脱氯、中和、蒸发、干燥处理,蒸发冷凝水回用于配料工序;三氯异氰尿酸生产产生的母液经脱氯、中和、蒸发处理,蒸发冷凝水回用于配料工序;碱液喷淋产生的废水通过加氯反应产生的次氯酸钠作为副产品外售。 项目循环水定期排水、地面冲洗废水经厂区内新建的污水处理站(1套废水处理装置、处理能力60m3/d)处理后与生活废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茌平绿色化工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项目主要噪声设备包括离心机、鼓风机、冷却塔等,须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震、隔音等降噪措施并安装噪声源环保标识牌,确保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运走集中处理;废包装由厂家回收。 废水处理装置沉渣、废水处理装置废滤芯、废滤布、废导热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均属于危险废物,须由专人收集、管理并送有资质单位处理,收集和储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 母液处理后蒸发产生的二水氯化钙、钙液、氯化钠等产生后须立即进行鉴别是否为危险废物,如是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标准进行管理。鉴别结果未出来之前,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五)加强环境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该项目主要危险源为原料、产品、污染物等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伴生的有毒物质。你公司须按照报告书要求针对危险源制定详细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分局备案,与市、区两级政府及园区应急预案形成联动并定期演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根据报告书结论,该项目厂区新建806m3的事故水池可满足要求,你公司须做好事故水导排系统,加强防范,确保事故消防水不出厂区。 (六)你单位应对罐区、事故水池、危废暂存间、污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所在区域等重点区域做好防渗层的检查维修工作,及时对破损的防渗层进行修补,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七)根据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总量确认书,该建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须严格控制在SO20.074t/a、NOx0.1512t/a、颗粒物4.538t/a范围内。 (八)你单位原项目在拆除中须严格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部令2017年第78号)要求进行,并在拆除完毕后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九)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严格落实相关要求。 (十)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